玉溪市人民医院血液成分分离机/分离系统、钛激光、电子鼻咽喉镜(治疗)、电子鼻咽喉镜(诊断)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2025-07-08项目名称:玉溪市人民医院血液成分分离机/分离系统、钛激光、电子鼻咽喉镜(治疗)、电子鼻咽喉镜(诊断)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万元):294
最高限价(万元):262
采购需求:血液成分分离机/分离系统1套;钛激光1套;电子鼻咽喉镜(治疗)1条,电子鼻咽喉镜(诊断)1条。;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各设备的具体配置及主要技术规格中要求的交货时间内交货。 标段2: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各设备的具体配置及主要技术规格中要求的交货时间内交货。 标段3: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技术要求”各设备的具体配置及主要技术规格中要求的交货时间内交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段(包)1、2、3: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1)血液成分分离机/分离系统: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钛激光: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电子鼻咽喉镜(治疗)、电子鼻咽喉镜(诊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段(包)2】 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标段(包)1、3】 3.1投标人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投标人如果是制造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3.2如果所投产品是进口产品并且为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投标,必须具有制造商、全国总代或有可追溯的区域产品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或长期代理授权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07-08 06:00至2025-07-15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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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玉
电话:010-68809365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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