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入围采购公告

2025-07-23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入围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GXC

二、采购需求简述:

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入围采购项目,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书。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以下要求为实质性资格要求,提示和说明如下:

*附件中提供了格式的,投标文件务必按照附件中的格式提供。

*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请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在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副本中可提供复印件。

*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以下每一条单独要求的资格文件,无论正本/副本,每份都需要单独加盖供应商公章。

*所提供的所有资格文件均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尚在渤海银行黑名单中,或处于限制参与渤海银行采购项目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须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供应商委派授权代表参与采购活动的,须提供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4.负责人参与采购活动的,须提供负责人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同页复印);或授权代表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提供授权代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同页复印);

5.供应商须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原件);

6.供应商须承诺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评审之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原件);

注:采购人在评审当日将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对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自采购人确认查询结果之时起,拒绝参与后续采购活动,已提交投标文件的,退还投标文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经采购人查询人签名后打印存档。采购人保留以其他权威信息渠道查询结果作为信用评判依据的权利。

在签署采购合同前,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渤海银行有权取消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或者作为中标单位的资格。

若签署采购合同后,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渤海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双方未尽事宜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2022、2023、2024年任意连续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须提供非联合体承诺函(原件);

9.供应商及服务团队自2022年1月1日至评审之日没有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10.供应商及服务团队未曾在代理渤海银行诉讼案件中泄露渤海银行商业机密,造成渤海银行损失,或未曾因提供法律服务与渤海银行造成争议,并以渤海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渤海银行提供本项目法律服务,至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近两年内不存在利益冲突,未发生过有损渤海银行权益的行为记录,供应商及服务团队承诺在本项目入围期间不代理与渤海银行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使用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渤海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11.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评审之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曾为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或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代理过对公资产清收诉讼或仲裁案件;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案例合同复印件,提供包括不限于合同首尾页、内容页、签署日期页和甲乙双方盖章页,合同中的签署主体名称、服务内容、签署日期、甲乙双方盖章等关键内容应清晰可辨;(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为准;2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为准);

12.本项目不接受同一家律所不同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13.须签署并提供参与采购人采购活动廉政承诺书(原件);

14.须签署并提供采购代理服务费及保证金事项承诺函(原件);

15.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委派的服务团队不少于4名执业律师,其中至少3名律师具备国内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服务经历,并承诺服务期内团队成员稳定。

16.服务团队的负责人应至少为合伙人律师,原则上应为单位负责人、所主任、高级

合伙人等,需具备协调全所资源的能力,且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及丰富的诉讼/仲裁/清收/经验。

17.案件主办律师应为执业经验在5年以上的律师(其中至少2年为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服务),或具有相关公检法、仲裁执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

18.对实质性采购需求无负偏离,实质性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项条款,供应商须提供专项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公告发布期限与报名截止时间

1.采购公告发布期限:2025年7月23日 至 2025年7月29 日(17:00)

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7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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