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高开鄂东分公司鄂东分公司2025年秭归县屈原集镇对外交通安全通道(新滩至香溪河大桥)即S363新滩至香溪河大桥段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及设备租赁项目(第二次)项目公告

2025-07-24
1.询比采购条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承接秭归县屈原集镇对外交通安全通道(新滩至香溪河大桥)即S363新滩至香溪河大桥段工程施工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的需要,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

2.工程概况与询比采购范围

2.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鄂东分公司2025年秭归县屈原集镇对外交通安全通道(新滩至香溪河大桥)即S363新滩至香溪河大桥段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屈原镇)

施工范围:北沱1#隧道施工

2.2 询比采购范围

本次询比采购范围为鄂东分公司2025年秭归县屈原集镇对外交通安全通道(新滩至香溪河大桥)即S363新滩至香溪河大桥段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及设备租赁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工程所需的片石、喷射混凝土、混凝土、钢筋原材料、锚杆、锚垫板、螺母、钢管、水泥、水玻璃、砂浆、土工布、止水带、预埋件等主材由甲方统一限量供应(甲方供应主要材料明细详见第四章《甲方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共划分为 1个合同包,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件1。

2.3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为:计划工期约15个月,同时满足甲方工程进度需求(须按甲方要求进行2个工作面施工:隧道进出洞口同时施工),直至竣工,不论任何原因,甲方不再支付乙方超工期的任何费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办理最终结算之日算起,最迟不超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须为湖北交投集团高开公司或湖北交投建设集团认证供应商(此处申请人指联合体牵头人,申请人无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2。

3.2 本次询比采购包仅接受联合体申请,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由劳务合作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组成,劳务合作单位须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的劳务合作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法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相互控股、参股关系,联合体成员方不得与其它单位组成另一联合体同时进行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合同包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将被否决。

3.4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信誉最低要求):

3.4.1 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3.4.2 处于被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4.3 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现场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5)上一年度信用评级被交投集团公司或采购人评为D级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6)近三年度被列入交投集团公司或采购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3.5 申请人如成交,采购人将依据《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对成交人进行考核。

3.5.1 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良好,且能参加攻坚、抢险救灾等任务,履约信誉良好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优秀协作单位(AA,核心协作单位),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的承接过程中可获得加分权力增加成交概率。

3.5.2 对于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履行较差的成交人,将被采购人列为较差供应商(D级),一年内不能承接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后续合作任务。

3.5.3 有如下违约行为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本次询比采购,同时对于有如下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供应商管理办法,采用处罚措施,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交易资格直至不良行为终止、罚金、列入湖北交投集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自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采购人及其子(分)公司承接任何业务。

(1)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无正常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2)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选)项目的;

(3)故意停工、拖延工期,或因队伍原因进度长期滞后无进展,或不服从现场管理,殴打管理人员,围攻、威胁项目部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

(5)发生恶意欠款(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恶劣影响 的;

(6)恶意终止合同、中途退出或转款潜逃的;

(7)以缠访、闹访、围堵及恶意诉讼等手段表达诉求,影响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损害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正当利益的;

(8)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对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名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9)存在行贿、赠送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被定性为违法处理的;

(10)在采购程序中,因隐瞒真实情况被确定为成交人的;

(11)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2)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报价或合谋使之被确定为成交人的;或与采购人串通的;

(13)利用农民工工资套取工程款的;

(14)与农民工签署的合同信息不真实,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

(15)以提供虚假或伪造资料骗取入库,后经查实;

(16)采用恶意举报等方式干扰采购人或其子(分)公司采购行为的。

3.5.4 对于有上述3.5.3项所列违约行为的成交人,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清退出场,同时不免除成交人对已完部分工程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

3.5.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中的任何一方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解除的,联合体另一方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与采购人无关,采购人有权要求联合体各方一并退场。

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请于2025年7月24 日至2025年7月27 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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