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区南部新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蒸压粉煤灰砖、干混砂浆招标公告
2025-07-25本项目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区南部新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山东嬴昊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的招标人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莱芜区南部新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本项目蒸压粉煤灰砖、干混砂浆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1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公司设物〔2021〕419号);
(9)《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公司设物〔2021〕420号);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济南市莱芜区南部新城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山东嬴昊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地点位于莱芜区高庄街道麻湾崖村,总占地面积约89.18亩,总建筑规模约141712.74平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90340.70平米,包括住宅楼18栋、7栋配套商业用房,地下建筑面积约50868.61平米,包括储藏室及地下车库,均为二类建筑。
2.2招标内容:蒸压粉煤灰砖、干混砂浆(包件划分、需求数量、技术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期等详见附件1)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蒸压粉煤灰砖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和近三年至少一家同类招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评级为黑的供应商;不接受招标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和仲裁的单位;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
(2)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等。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并且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投标人必须能够开具税率为3%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生产能力证明:蒸压粉煤灰粉煤灰砖年产量不得低于100万块,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生产厂家须提供取得有效的蒸压粉煤灰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且生产厂家距所投标包件蒸压粉煤灰砖交货地点最大运距不得超过300公里;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2023年至今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
(8)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投标。
3.2干混砂浆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本次招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提供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资信证明和近三年至少一家同类招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不接受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评级为黑的供应商;不接受招标上级单位名录中存在诉讼和仲裁的单位(包含与其存在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的单位);不接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供应商。
(2)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等。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须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注册资金500万及以上,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并且具有一定的垫资能力。投标人必须能够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生产能力证明:干混砂浆年产量不得低于10万吨,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生产厂家须提供取得有效的干混砂浆专业生产资质证书复印件,试验室具备原材料及砂浆检测的能力。发货地点到交货地点最大运距不得超过500公里。
(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具有2023年至今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招标。
(7)其他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能在同一包件同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公告时间: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9日;
购买标书时间: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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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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